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08]52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