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机关相关科室、事业机构:
实行对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是深化村级组织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运作,提高资产管理效能,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现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村级组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青盈街委[2008]51 号)文件精神,对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委托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托管”,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党员议事会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
2、权益不变原则。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托管”后,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保持不变。
3、保值增值原则。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托管”后,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托管”前的收益率。
二、“托管”主体
1、委托方。村集体经济主体是全体村民,其代表为各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村集体资产委托方职责,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2、受托方。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受托方职责,对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承担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托管”内容
1、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托管的项目包括: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村集体企业,村集体出租的厂房、土地等经营性资产。
2、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托管”前,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和清理原有合同、协议签订情况,确保“托管”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对于“托管”的经营性房屋为防止发生意外损失,“托管”后全部进行保险,费用由村承担;同时对于自然因素造成损坏的经营性房屋,确需维修的,经村班子集体讨论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同意后进行维修,费用由村承担。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承担。
四、“托管”程序
1、提出委托申请。各村对“托管”的集体经营性资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可向街道提出“托管”书面申请,经街道审核后实行。
2、制订“托管”方案。在搞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经营性资产“托管”方案,内容包括:面积、数量、价值、收益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
3、签订“托管”协议。根据“托管”方案,由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上报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4、设立资金专户。资产经营公司应设立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托管”资金专户,凡涉及到“托管”资产的收益资金实行专户核算,同时建立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台帐,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五、有关要求
1、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托管”协议处理委托事务,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管理“托管”资产。同时,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资产运营效能,确保“托管”资产的保值增值。
2、原村与有关企业或个人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或合同,对于已到期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与有关企业或个人重新签订协议;对于未到期的,按照原协议执行,待到期后重新签订。
3、各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资产“托管”工作,专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并召开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保资产“托管”的顺利开展。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